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宣布时间:

2020-06-28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生长事情决策安排,深化建筑业“放管服”革新,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革新事情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效劳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运动。

  四、企业凭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爆发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治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换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划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划定申请重新审定。

  五、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实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效劳平台。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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